Research on Improvement of Legal Liability in the Revision of Teacher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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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教师法》是首部以专章形式规定教师法律责任的教育法律。该部法律在具体内容、逻辑安排和体系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均对法律责任章有所修订。《教师法》修订应借鉴《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公务员类立法和《医师法》《律师法》等职业类立法相关规定,细化教师法律责任,推动《教师法》有效实施,以“强师”助推“教育强国”建设。Abstract: Teachers Law, promulgated in 1993, is the first education law to stipulate legal liability in the form of a special chapter. Currently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this law such as the specific content, logical arrangement and system cohesion. The chapter on legal liability has been revised in both the draft for comments and the draft for examination. The revision of the Teachers Law should draw on the relevant rules of civil servant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Civil Servant Law, the Judges Law, the Prosecutors Law, the People's Police Law and the professional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Doctors Law and the Lawyers Law. And legal liability in Teachers Law should be improved and refined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which then finally strengthen the professional integrity, conduct and ability of our teachers to help become a leading country i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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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教师法》《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立法结构对比
教师法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三章 资格和准入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四章 聘任和考核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五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六章 保障和待遇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七章 奖惩和申诉 第七章 奖惩和申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表 2 有关教师惩戒和权利救济的规定
教师法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51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分或者考核结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的奖励及其他管理行为、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提起的申诉并公平、公正地做出决定。
第52条教师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该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或者向同级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申请人事仲裁;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签订属于劳动合同属性的聘任合同的教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提起申诉的事项符合规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第36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其处理机构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申诉途径规定在第七章“奖惩和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表 3 教师资格取得以及教师执业过程中行为的法律责任变化
教师法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终身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二)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三)品行不良,性骚扰或者猥亵学生的;
(四)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或者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第39条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当次所有科目成绩,三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师资格的,由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吊销,五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第40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吊销教师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从事教师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吊销教师资格证书,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从事教师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 4 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变化
教师法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3条侮辱、诽谤、殴打教师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正在履行职务的教师进行侵害或者侵害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54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第38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56条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应当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8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1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表 5 教育法律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情况
类别 规范名称 法律责任条款 有专章规定
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1986,2006,2015,2018) 第51—60条,共10条 教育法(1995,2009,2015,2021) 第71—83条,共13条 教师法(1993,2009) 第35—39条,共5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2013,2016,2018) 第61—64条,共4条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0) 第48—54条,共7条 未专章规定
法律责任学位条例(1980,2004) 第17、18条,共2条 职业教育法(1996) 第39条,共1条 高等教育法(1998,2015,2018) 第66条,共1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第26、27条,共2条 表 6 公务员类立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情况
监察官法 法官法 公务员法 2021 2019 1995 2018 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职责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四章 录用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五章 任免 第五章 考核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考核 第八章 奖励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培训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九章 惩戒 第十章 奖励 第十章 培训 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十八章 附则 表 7 专业人员类立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情况
人民武装警察法
2021修订人民警察法
2012修正律师法
2017修正执业医师法
2009修正医师法
2021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二章 职权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九章 附则 -
[1] 刘冬梅. 教育法律责任论析[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3): 210-212.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HNSK200703056.htm [2] 程雁雷. 论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J]. 东方法学, 2021(1): 179-188.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DFFX202101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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